李升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正常机制及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的复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办学条件、办学经费、师资配置、就学机会、教育质量均衡,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近几年,市教育局不断加大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力度;加大民办学校教师表彰力度,民办学校教师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推荐到国家、省、市进行表彰。同时,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监督和检查,做到“三个落实”,即严格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精神,严格落实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政策,严格落实实施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了各节点工作任务和目标,坚持督查,及时反馈,合力整改,同步发展。
关于“建立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正常机制”的提议,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政策上继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通过“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交流任教、合理流动,交流任教期间可继续享受原有公办教师一定的待遇”等多项措施给予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扶持,适时组织到民办学校进行调研,督促各县(市、区)尽快制定有关交流支教政策,落实相关规定,促进民办学校良性发展。
关于“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的提议,我们将根据《意见》第十七条,通过“完善教师社保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分类登记性质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保缴费水平”的文件精神,认真梳理和汇总问题,及时向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商议制定全市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补助制度,明确完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分担机制、保障民办教师合法权益、完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解除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心情舒畅的教学,幸福快乐的生活。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积极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督促民办学校认真落实《意见》中保障教师权益的措施,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我市民办教育质量和水平。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市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渭南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