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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政办发〔2019〕11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2014年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渭政办发〔2014〕12号,下文简称为《意见》)。近期,按照涉及民营经济发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对该《意见》进行了重新审查,由于《意见》第一部分“科学规划,源头控制”所依据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已修订,“化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市县两级不再受理化工类项目环评审批”已不再适用;第二部分“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2015年底前,园区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等内容均为阶段性工作目标,现已过期。因而该《意见》已不再适用,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废止。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