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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渭南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的要求,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工业化进程,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我市作为全省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推进地区,要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体系,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基地和一批装配式建筑施工重点企业。培养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我市建筑方式有效转变,到2020年我市重点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2025年全市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要求。
  区域划分:临渭区、华州区、华阴市、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为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地区;合阳县、大荔县、澄城县、蒲城县、富平县、白水县、潼关县为积极推进地区。
  二、总体要求?
  发展装配式建筑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整合优化资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劳动效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促进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采购、信息技术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实现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三、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实施主体、积极打造产业基地。
  积极引导我市规模较大、技术能力较强的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传统建材企业向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鼓励国内综合实力强、产业化水平高的优势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等方式落户我市,带动市内相关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力争到2019年,引进或培育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龙头企业。
  坚持立足当地、辐射周边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和区域发展实际,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相关企业整合资源,融合协调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到2020年,创建1—2个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二)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坚持政策引导,示范先行,财政资金、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房建工程、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农村新型墙体示范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结合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推动装配式农房建设。财政支持的农村民居和乡镇示范建筑工程应首选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集中连片民居和集镇集中连片建筑工程可以按照装配式技术建造。
  (三)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
  紧密衔接我市产业布局,构建产业链完善、专业细化、分工协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积极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生产装备、施工设备、机具,以及装配式建筑配套门窗、集成厨卫等产品。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装配式建筑咨询服务。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科技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装配水平。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对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定向培训一批产业工人,为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责任分工
  (一)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
  2019年6月30日起,全市财政资金、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房建工程、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农村新型墙体示范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2019年起,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城乡规划,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占建筑项目招拍挂土地的比例,重点推进地区、积极推进地区分别不少于15%和10%,以后年度每年度增长不低于5个百分点。
  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制定土地供应方案,将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一并对外公示,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对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就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严格把关,确保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造。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政策措施。
  财政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优先申报每年度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税费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15%;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按照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缴纳;劳保统筹费对参建各方分别予以返还;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按有关政策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还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激励政策:重污染天气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室外作业。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优化审批服务。
  对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通过绿色通道予以办理,缩短审批时限。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按要求进行告知,由建设单位对实行装配式建筑进行承诺,并将企业承诺抄送装配式建筑管理部门纳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实施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加快健全完善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推进建筑全装修。
  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应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六)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将绿色建材纳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使用目录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建材。构建绿色建材选用机制,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七)加强质量管控。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省、市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现行规范标准进行审查。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实现全过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严格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要在销售方案中明确装配式建筑住宅内容,房产管理部门应在住宅预售许可审核时加强监管。对未按规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九)提升队伍能力。
  建立多层面的培训体系,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岗位操作培训等,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施工专业技术人才。充分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建设、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
  (二)健全责任机制。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领导包抓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及时汇总整理上报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牵头任务,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及工程项目建设。
  (三)加强技术指导。
  组建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为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咨询、评价、论证等服务。定期开展装配式建筑培训,提高本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能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和电视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及其在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建筑品质性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本行政区域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重点推进地区、积极推进地区,每年12月15日前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等情况,书面报送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