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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三)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六、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